生效日期: 2025年7月14日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訂明 Orcar 與濟州 Plus、Rainbow Car Rental、Family Car Rental 及旅客就國內旅遊合約所需履行及遵守的詳細事項。
第2條(旅遊服務供應商及旅客的義務)
旅遊服務供應商須忠實履行其在建立及執行旅遊計劃過程中的職責,包括旅遊安排、導覽、交通及住宿,以向旅客提供安全而令人滿意的旅遊服務。
旅客須積極配合旅遊服務供應商,以促進旅客之間的和諧並維持旅遊秩序,確保旅程安全愉快。
第3條(旅遊種類及定義)
旅遊種類及定義如下:
• 度身訂造旅遊:由旅遊服務供應商按旅客希望的旅遊條件安排的旅遊
• 團體旅遊:由旅遊服務供應商按已訂立的旅遊條件招募旅客而進行的旅遊
• 委託旅遊:旅遊服務供應商將其團體旅遊產品的旅客招募工作委託其他旅行社進行的旅遊
第4條(合約組成)
旅遊合約由旅遊合約書(附件)、旅遊條款及細則,以及旅遊行程(或旅遊說明)組成。
旅遊行程(或旅遊說明)須載明每日旅遊目的地、觀光內容、交通、購物次數、住宿、膳食及其他旅遊執行安排、旅遊公司服務內容及旅客注意事項。
第5條(特別協議)
旅遊服務供應商及旅客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範圍內,以書面訂立特別協議。在此情況下,旅遊服務供應商須向旅客說明其與標準條款及細則的差異。
第6條(交付合約文件及條款)
旅遊服務供應商與旅客訂立旅遊合約時,須向旅客各交付一份合約文件、旅遊條款及細則,以及旅遊行程(或旅遊說明)。
第7條(視作交付合約文件及條款)
在以下情況下,旅遊服務供應商會被視為已向旅客交付旅遊合約文件、旅遊條款及細則,以及旅遊行程(或旅遊說明):
• 旅客同意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資訊網絡提供的旅遊合約文件、條款及行程內容,並申請訂立旅遊合約,而旅遊服務供應商透過電子資訊網絡或機械裝置通知接受申請
• 旅客同意旅遊服務供應商以傳真或其他機械裝置提供的旅遊合約文件、條款及行程內容,並以書面申請訂立旅遊合約,而旅遊服務供應商透過電子資訊網絡或機械裝置通知接受申請
第8條(旅遊服務供應商的責任)
旅遊服務供應商須就其本人或僱員、當地旅遊服務供應商或其僱員(以下稱「代理人」)在履行第2條第1款所述職責時,因故意或過失而對旅客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責任期間由旅程出發至抵達為止。
如旅客因飛機、火車、船舶等交通工具延誤、提前出發或交通擠塞而遭受損害,旅遊服務供應商須作出賠償。但如旅遊服務供應商證明其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不在此限。
除非旅遊服務供應商能證明其或其代理人已就旅客行李的接收、交付及保管盡到注意義務,否則須就旅客行李遺失、損毀或延誤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
第9條(未達最低參加人數時取消合約)
如旅遊服務供應商因未達最低參加人數而取消旅遊合約,單日旅遊須最少於出發前24小時通知旅客,一晚兩日或以上旅遊須最少於出發前48小時通知旅客。
如旅遊服務供應商未按前款期限通知而因人數不足取消合約,除退還已付合約訂金外,亦須向旅客賠償相等於合約訂金100%的金額。
第10條(拒絕訂立合約)
如有以下任何情況,旅遊服務供應商可拒絕與旅客訂立合約:
• 認為旅客會對其他旅客造成不便或妨礙旅遊順利進行
•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認為旅客難以參加旅遊
• 已超過合約指定的最高參加人數
第11條(旅遊費用)
基本費用包括以下項目。但度身訂造旅遊須按雙方協議處理:
• 飛機、船舶、鐵路及其他交通費(按正常票價)
• 機場、車站、港口與酒店之間的接送巴士費
• 住宿及膳食費
• 導遊費用
• 旅遊期間所需各項稅項
• 國內機場及港口使用費
• 行程中景點入場費
• 個別合約所列其他費用
旅客訂立合約時須向旅遊服務供應商支付合約訂金(最多為旅遊費10%),該訂金會視作旅遊費或損害賠償的一部分或全部。
旅客須於出發前一日或之前,向旅遊服務供應商支付扣除合約訂金後的旅遊費餘額。
旅客須透過旅遊服務供應商指定方式(銀行轉帳、直接存款等)支付旅遊費。
如度身訂造旅遊費包括旅客保險費,旅遊服務供應商須向旅客說明保險公司名稱、保障內容等。
第12條(更改旅遊條件及費用結算要求)
第1條至第11條所列旅遊條件只可在以下情況下更改:
• 雙方同意因旅客要求或當地情況,為旅客安全及保護而有不可避免的需要
• 因自然災害、戰爭、政府命令、交通或住宿設施罷工或停業,導致旅遊目的無法達成
因第1款所述旅遊條件變更而導致第11條第1款所列旅遊費增加或減少時,出發前作出的變更須於出發前結算(退款),旅程期間作出的變更須於旅程完成後10日內結算(退款)。
如因不符合第1款的旅遊條件變更,或因第13條或第14條所述合約取消/終止而產生損害賠償金額,出發前產生的金額須於出發前結算(退款),旅程期間產生的金額須於旅程完成後10日內結算(退款)。
如旅客於出發後因自身情況未能享用旅遊費所包括的住宿、膳食或觀光等服務,不得向旅遊服務供應商要求退還相應費用。但如旅程中途終止,則按第14條處理。
第13條(出發前取消合約)
旅遊服務供應商或旅客可於出發前取消本旅遊合約。在此情況下,所產生的損害金額須按照《消費者損害賠償規定》(財政經濟部公告)賠償。
如有以下任何原因,旅遊服務供應商或旅客可於出發前取消本旅遊合約,而無須向對方支付第1款所述損害賠償金額:
旅遊服務供應商可取消的情況:
• 第12條第1款第1項及第2項所列情況
• 認為旅客會對其他旅客造成不便或嚴重妨礙旅遊順利進行
• 因疾病等身體狀況令旅客無法參加旅遊
• 旅客未按合約指定日期支付旅遊費
旅客可取消的情況:
• 第12條第1款第1項及第2項所列情況
• 旅客三親等內親屬身故
• 因疾病等身體狀況令旅客無法參加旅遊
• 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卑親屬因身體狀況住院3日或以上,且難以於出發前出院時,可由一名配偶或監護人取消
• 因旅遊服務供應商過失,導致無法按合約所列旅遊行程進行
第14條(出發後終止合約)
旅遊服務供應商或旅客可於出發後因不可避免原因終止本合約。但須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害。
按第1款終止合約時,旅遊服務供應商須協助旅客返回原出發地所需事項;如相關費用並非因旅遊服務供應商過失而產生,則由旅客承擔。
第15條(旅遊開始及結束)
旅遊由出發一刻開始,並於行程完成並抵達最終目的地時同時結束。但合約及行程有變更時,則按變更內容處理。
第16條(說明義務)
旅遊服務供應商須以旅客能理解的方式,說明本條款及細則的重要內容及其任何變更。
第17條(投保義務)
旅遊服務供應商須投購保險或互助保障,以便就旅遊相關損害向旅客支付保險賠償,或繳存營業保證金。
第18條(其他事項)
本合約未列明事項或就本合約解釋產生的爭議,旅遊服務供應商及旅客應協議決定;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依相關法律及一般慣例處理。
如前往特殊地區並有正當理由,相關內容可與本條款及細則不同。